體罰可否 看看國外怎麼做
「立法禁止體罰不只是象徵意義,而是讓孩子發現自己擁有與大人同等地位的個體,重新界定自己的價值。」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學社會家庭科學系副教授瓊恩‧都倫說,瑞典的孩子,因為禁止體罰,而找到自己的價值,開始參與社會運動,這是禁止體罰的最終目標。

由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辦的「終止體罰國際研討會」昨天進行第二天議程,邀請瓊恩‧都倫介紹瑞典的成功經驗,分享瑞典的立法過程。

瑞典 全球首例禁體罰
瑞典是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早在1928年,「教育法」中禁止「中學體罰」,1957年,尚未立法禁止家庭體罰時,便在刑法中廢除照護者體罰的抗辯權,也就是教師、父母親,沒有權力對孩子動手,不過仍准許父母可輕微的體罰。

1958年,瑞典禁止所有學校與機構體罰,保障孩子的權力,直到1966年,親職法刪除「准許輕微體罰」的規定,家長不能對小孩動手;因為受到1975年一名父親毆打小孩卻判無罪的影響。1979年,瑞典國會修法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待。」從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都倫說,瑞典立法過程中,並未遭受太大阻力,因為教師早在1928就具有不體罰的概念,相當支持立法,家長在1950年代確實有過疑問,不過政府強勢立法,在1957年先剝奪父母對孩子的施暴豁免權,讓家長知道體罰不可行,所以後續推動立法,就較為順利。

體罰與管教的界線

台灣最大的爭議在於「管教」與「體罰」的界線模糊,相較於瑞典不讓父母有所謂的「抗辯權」,也就是賦予「部分或適度管教權」,在加拿大教書的都倫說,加拿大雖已禁止體罰,不過卻賦予家長抗辯權,規定家長對2到12歲的孩子「不能以工具施暴,不能打頭,只能打身體等」,希望在「微罪不舉」的前提下,家長可在「合理的範圍下」處罰孩子,也不會因為小小處罰招致起訴。

不過,加拿大卻發現家長不知「微罪」的範圍,常常出手過重,或是不打頭,卻把孩子打得滿身是傷。教師也被賦予在合理範圍下懲罰孩子,但也曾擦槍走火。都倫說,加拿大由法官判定該管教是否構成體罰,判決教師或家長是否有罪,不過,法官認為「兒童人權不是法律標準」,判決不一定對孩子有利。都倫同時也是聯合國秘書長兒童受暴研究計畫顧問,加拿大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宣示「反對任何型式的暴力」,也就是沒有任何理由,使用暴力就是不被允許,他們正積極推動去除家長抗辯權,保護孩子免於暴力。

台灣也是如此,在刑法中賦予家長具有抗辯權,教師則在刑法上有關業務的部分,規定執行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不罰,未來教育基本法修正禁止體罰後,若有抗辯權可能產生模糊空間,都倫說,加拿大的例子可供借鏡。

很多教師習慣以體罰管理孩子,一旦去除體罰,教師們無所適從。都倫指出,瑞典的教育哲學與台灣不同,教師們一定會先建立孩子的自信心與自尊心。

她以自己的兒子6歲在瑞典就學為例,老師知道6歲孩子缺乏定性,不會強迫孩子整節課專心,只要發現孩子們開始不專心,就改變上課方式,或到戶外作活動,如果孩子們專注力較好,就學習較為深入的東西,老師也常常跟孩子們一起動手準備午餐,讓孩子學習各種技能,絕不受限於教室。

她也舉學習閱讀的例子,在加拿大時,老師們為讓孩子閱讀,便將書籍由簡單到困難編號,讓孩子知道自己讀哪裡,與別人差異多大,她發現兒子每天都注意自己讀到哪裡,並不是真心喜歡閱讀,只想與別人相比。

但到了瑞典,老師將所有的書擺著,讓孩子挑自己喜歡的書,她的兒子反而開心地看書。
她指出,教學方法很多種,但重要必須觀察孩子適合什麼,先建立他們的自信心,設計適合他們的課程,不要迷信體罰。

香港與蒙古經驗

除了瑞典與加拿大,香港在1992年完成立法,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指出,香港推動立法後,全面禁止體罰,雖然仍會有零星的體罰事件,但已經大幅減少。

她指出,香港對於體罰的教師會先給予輔導、支持、教導、指引、提醒,但如果真的很嚴重,如最近有一名教師嚴重體罰學生,就被暫時吊銷執照,等待法院判決,如果嚴重的話,可能會被終身吊照,香港政府對於教師的處理,相當積極。

蒙古目前也正積極推度立法,預計今年就會通過校園禁止體罰,2007年能達到家庭禁止體罰的目的。拯救兒童協會英國分會蒙古計畫兒童保護專員賈佳爾‧處倫圖爾加表示,蒙古推動立法過程,讓兒童參與,並說出他們的想法,希望讓當事者的聲音能被聽見。

另外,蒙古官方也印製手冊分送教師與社工員,讓他們知道不體罰或處理家庭暴力時,妥適的作法,並藉由媒體的力量傳播,讓社會產生不體罰效應,達到立法目的。

資料來源:台灣立報http://www.ckids.com.tw/gn/image/061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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