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體罰定義 人本、全教會各執一詞

楊惠芳/臺北報導
 立法院通過的校園「零體罰」的法律原意是什麼?近來引發爭議,全國教師會及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各有不同看法,也各自解釋法律條文意義。全教會發布電子報指出,「禁止體罰」是錯誤的口號,這次教育基本法修法的重點是「體罰不能造成學生身心的侵害」,也就是說,「體罰」是否有成案,必須由是否構成學生身心的傷害作判斷,而不是只從形式上是否是身體的處罰作依據。

 人本基金會則認為,這次修法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而不能以是否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作標準。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祕書蕭逸民表示,全國教師會有責任協助全國教師認識國際標準及立法原意,不應以這種解釋「誤導教師」。

 引發全教會與人本基金會爭議的是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條文,內容是「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人本基金會認為,「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就是禁止體罰;全教會卻認為,「體罰」是否成案,必須由是否造成學生身心的傷害來作判斷。

 基層教師協會理事長王慧婉表示,零體罰的條款通過後,的確會讓基層教師動輒得咎,因為過去可以採取的管教方式都不行了,但要如何管教?教育相關單位又沒有提供積極有效的模式,她希望各界不要將「體罰」的問題視為個別教師的問題,而應以學校的集體態度來面對。

 王慧婉說,教師並不是要有「打學生」的權力,因為不管教孩子對教師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以花蓮中城國小的案例來看,該名教師就是因為想要教育孩子,不放棄孩子,才會用錯了管教方法,導致嚴重的錯誤。


體罰認定標準 劉承武:視目的而定



楊惠芳/臺北報導
 本身是檢察官的劉承武,以臺北市家長協會監事主席的身分指出,「體罰」的定義是變動的,必須依據當時社會的民情、文化、民俗及文明程度來決定,而且是否構成體罰也必須根據處罰的「正面教育意義」,以及是否造成「人格貶抑」等指標來進行判斷。所以,如體罰發生爭議時,將以最後的「司法判決」為標準,而教育部等主管機關也可以就個案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零體罰的條款通過後,有人解釋未來教師連「罰站」都會違法。劉承武認為,「罰站」不一定就是體罰,必須視「罰站」的正面教育意義及手段來看,例如只罰站十分鐘,而且是在該名學生正常忍受的範圍,並且教師有說明罰站的目的及意義等,就不構成體罰;但如果罰站的時間太長,超過孩子的忍受範圍,或叫身心障礙(不能站)的學生罰站,當然就是體罰。

 不過,教師如果罰學生「青蛙跳」,絕對違法,不管幾下都算「體罰」,因為人不是「青蛙」,罰學生青蛙跳有人格貶抑的意涵在內。

 那什麼是合理的處罰呢?劉承武舉例,原則上「罰學生拿水桶掃廁所」是可以的,因為那是人可以做的事情,算是「身體勞動」,而且沒有人格貶抑的意思;但如果罵學生是「豬」,可能就會觸法,但實際情形仍必須視學生的體能、當時的情境、教師的語氣等詳細情形進行判斷

 劉承武說,「零體罰」的條款雖然通過了,但仍然不能通案來解釋「體罰」。他呼籲教育部要儘快訂定「教師管教手冊」,具體說明體罰的定義及範例,讓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有所依據。

引用:  http://blog.hsjh.tc.edu.tw/plog/lcjhJohn/42/post/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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