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
蔡維音(原載於憲政時代第十八卷第一期 36-48 頁)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研究方法
在研讀有關德國基本法——特別是基本權部份——的文獻時﹐長常會在學者以及法院的論證過程中看到以「人性尊嚴」為佐證的推論。有時是作為獨立的論證基礎;有時是與個別基本權或其他憲法原則(如法治國原則、民主自由國原則)在體系性的關連下共同運作。這種情形引起筆者兩方面的興趣:其一、是對「人性尊嚴」這個概念的實質內涵的興趣﹐亦即一個基於人本思想﹐而在文化上、宗教上被發展出來的信念﹐是如何地被納入制定法體系﹐而成為一法律上的概念?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內涵如何界定?法律性質為何?其二、乃是對憲法解釋技術方面的興趣﹐一個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稱為「最高法價值」(BVerfGE 1, 322, 347f.)的憲法上位價值﹐在憲法解釋過程中是如何地被運用?其被賦與如何的性格?如何地被詮釋?這是本文研究的動機﹐同時也是欲進行探討的對象。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的整理分析方式﹐就以上所提出的若干課題進行探討。惟由於「人性尊嚴」這個概念在德國憲法解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有關文獻數量浩瀚﹐而筆者目前的程度僅在進行初步了解的階段﹐因此本文中資料蒐集的範圍只限於數本基本的憲法教科書上對「人性尊嚴」的介紹﹐
另佐以數篇時見引用的著名論文﹐至於此外繁多的專論、專著﹐則由於筆者能力的限制﹐不在本篇報告處理的範圍之內。

本文所欲探討的對象﹐亦即人性尊嚴在德國實定法體系中被賦與的實質內涵與其在憲法解釋技術上的操作﹐兩者間的關係是互相依存﹐不可分離的﹐因為一個法律概念在運作當時﹐必定已經被賦與某種意義。所以本文的研究步驟﹐即依循這個路線﹐先就「人性尊嚴」的概念內涵進行探討﹐再以此理解為基礎﹐研究其在怎麼樣的解釋技術運作下﹐發展出怎麼樣的功能。

在界定一個法律概念的意義之時﹐不可忽略的是該特定時空下的歷史、文化、社會等因素﹐對概念理解所產生的影響。因為一個法律概念的內涵容或與社會一般理解有所不同﹐但決不可能獨立於社會理解之外﹐因而本文在第二章中﹐將對基本法制定當時德國歷史及文化上的背景對人性尊嚴概念的影響進行探討﹐第三章中則是整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學術界對「人」及「人性尊嚴」的界定﹐一方面了解其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一方面也論及其對應於時代變遷......

引用:http://myweb.ncku.edu.tw/~weintsai/Doku/Art1G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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